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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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20950-202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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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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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储油库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涉及储油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新的排放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新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限前变更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企业内罐区的油气排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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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储油库储存、收发油品 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储油库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调整了适用范围为原油、汽油( 包括 含醇汽油 、航空汽油 )、 航空煤油、石脑油 等油品 储油库,删除了炼油厂;
—— 增加了码头向油船发油控制要求;
—— 增加了VOCs泄漏控制要求;
—— 增加了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2021年4月1日起,现有储油库 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码头对应的储油库 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对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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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控制要求 4
5 排放限值 6
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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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0951 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059 原油蒸气压的测定 膨胀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1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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