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 部分为通用要求,其他部分为特殊要求。
本部分应与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
本部分等同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0335?2?55: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55 部分: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EC6033?2?55作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第1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
b) 用小数点.代替用做小数点的,。
本部分代替GB4706.67-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水族箱和花园池塘用电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B4706.67-2003的主要差异如下:
---第1章注1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15.1.2中IPX8器具修改为在水中使用的器具。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注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广东博宇水族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家用电器协会,广东振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山创星电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一、赖梓源、麦振强、邱远锐、罗虹、郭继荣、孙圣来、鲍俊。
本部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06.67-20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