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对GB/T1214.1-1996《游标类卡尺 通用技术条件》、GB/T1214.3-1996《游标类卡尺 高度游标卡尺》和JB/T5609-1991《电子数显高度卡尺》3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的。
本标准代替GB/T1214.1-1996《游标类卡尺 通用技术条件》、GB/T1214.3-1996《游标类卡尺 高度游标卡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JB/T5609-1991《电子数显高度卡尺》作废。
本标准与上述3项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带表高度卡尺品种;
---扩展了高度卡尺1)测量范围(GB/T1214.3-1996 的第1 章和3.2,JB/T5609-1991 的第1章和4.2;本标准的第1章和4.2);
---用分度值和分辨力术语代替读数值和分辨率术语(GB/T1214.1-1996的第1章,JB/T5609-1991的第1章;本标准的表1);
---用标尺标记术语代替尺身刻线和游标刻线等术语,并引入零值误差术语(GB/T1214.1-1996的3.6和3.7,本标准的5.5、5.6、5.7);
---用微视差游标高度卡尺术语代替无视差卡尺和同一平面型卡尺术语(GB/T1214.1-1996的3.6.3;本标准的5.6.1);
---删除了任意两点间的误差的术语定义和要求(JB/T5609-1991的3.2和5.11);
---增加了对数显高度卡尺通讯接口的要求(本标准的5.10);
---增加了对数显高度卡尺防护等级的要求(本标准的5.11);
---增加了对数显高度卡尺抗静电能力和电磁干扰能力的要求(本标准的5.12);
---修改了高度卡尺测量爪工作面相对底座工作面平行度的要求(GB/T1214.3-1996 的3.8,JB/T5609-1991的5.7和5.9;本标准的5.13.2);
---用最大允许误差术语代替示值误差术语对高度卡尺示值指标做出规定(GB/T1214.1-1996的3.9,JB/T5609-1991的5.10;本标准的5.14);
---修改并统一规定了高度卡尺测量的最大允许误差要求,给出了最大允许误差的计算公式,以使标准的使用更方便、更具指导性,并按测量范围上限给出了部分计算值(GB/T1214.1-1996的3.9,JB/T5609-1991的5.10;本标准的5.14);
---增加了高度卡尺检验时平衡温度时间的检验条件(本标准的第7章);
---对高度卡尺高度测量的示值检定点,改为提出对示值检测点的数量及其分布规律性的要求,对示值检定点的推荐量块尺寸作为参考资料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GB/T1214.3-1996的5.3;JB/T5609-1991的A9;本标准的8.12.2、附录C);
---修改了高度卡尺相互作用(即:测量力、测量力变化)的定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并作为参考资料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GB/T1214.3-1996的5.1,JB/T5609-1991的A3;本标准的附录A)。
本标准的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1) 本标准所称高度卡尺系指游标高度卡尺、带表高度卡尺、数显高度卡尺三者的统称。
本标准由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成都工具研究所和桂林量具刃具厂。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靖江量具有限公司、上海量具刃具厂、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成量工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学仁、赵伟荣、姜志刚、杨东顺、周国明、张伟、于晓霞、李隆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214.1-1996;
---GB8126-1987、GB/T1214.3-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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