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市监标创发〔2023〕108号)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审评估,决定对不再适用的老旧标准、存在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交叉重复及个别超范围制定的32项标准作废止处理,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上述标准应用过渡期1年,上述标准已经被相关产品用于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或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可将之修改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附件:32项湖北省地方标准废止清单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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