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公布2021年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的通告(第二批) 2022年第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复审和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市监发〔2021〕20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农业领域且现行有效的100项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布。农业领域继续有效地方标准11项,修订地方标准16项,废止地方标准73项,详见附件。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复审结论目录(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