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九条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复审工作,优化完善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按照《2021年全省标准化工作要点》“加强地方标准管理的工作部署,对现有省
、市地方标准依法开展复审清理,优化标准结构”要求,我局对标龄过长、超范围制定的地方标准分期分批进行复审清理,在广泛征求标准提出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决定,废止22项河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作为组织生产、贸易的技术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调整,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