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地方标准的公告 2021年第1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DB15/258-2008)的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DB15/ 258-2008)地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DB15/258-2008)的意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DB15/ 258-2008)地方标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