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函〔2019〕88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5〕55号),我省分批对现行强制性省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按照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第9号公告《关于对河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清理结果的公告》的规定,部分列入修订的标准,一年内未完成修订的予以废止,经征求省有关方面意见,决定废止以下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
1.《灰尘自然沉降量环境质量标准》DB13/ 339-1997
2.《固定污染源一氧化碳排放标准》DB13/ 487-2002
3.《氯化物排放标准》DB13/ 831-2006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