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市监标创〔2019〕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标准体系,提高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现行省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标准委不予备案的《锅炉用醇基燃料通用技术条件》等10项河北省地方标准予以废止,现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作为组织生产、贸易的技术依据,各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转化调整,执行现行有效标准。
附件:河北省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