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腌制用盐》等20项地方标准的公告
浙市监公〔202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审核、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废止《腌制用盐》等20项浙江省地方标准(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地方标准目录.pdf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浙市监公〔202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审核、征求意见、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废止《腌制用盐》等20项浙江省地方标准(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地方标准目录.pdf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