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公安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2〕192号),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标准设计站修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和公示,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 1021-2013,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4.2.6条、第4.7.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 1021-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负责管理,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浙江省标准设计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附件: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