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做好地方标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地方〔2018〕9号)和《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地方标准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内质监标函〔2018〕76号)要求,对2016-2017年发布实施的337项地方标准,619项已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自查。此外,自治区农牧业厅等单位还对《乌兰哈达猪》等14项不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地方标准(含计划项目)提出废止。现将结论汇总公告如下: 一、349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自查结论 废止21项,修订7项,继续有效321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621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自查结论 废止39项,继续有效582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计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组织修订相关标准,于2019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向自治区质监局报批; (三)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计划),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做好计划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性地方标准自查清理结论清单 2.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自查清理结论清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