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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的公告 2017年第8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  更新时间:2018-09-05

    为了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任务,根据《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15〕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内质监标发〔2016〕196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由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协调推进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内蒙古发改委、经信委、农牧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厅、科技厅等51个单位,对自治区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了复审。现将结论公告如下:
    一、725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复中复审结论
    废止64项,转化3项,协议2项,修订89项,继续有效567项。清单详见附件1。
    二、324项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集中复审结论
    废止30项,继续有效324项。清单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计划),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三)对于结论为协调和修订的地方标准,请归口单位组织修订相关标准,于2018年12月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计划),请归口单位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按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做好计划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
    附件:1.推荐性地方标准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2.推荐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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