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天津市146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附件1)和1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附件2)的整合精简结论通告如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146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2项,经过梳理、分析、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即废止15项、转化6项、修订107项、继续有效19项和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即终止2项、继续执行10项。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的要求,现将整合精简结论(见附件1、附件2)通告如下: 一、对于结论为废止的地方标准15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刻废止; 二、对于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的地方标准6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请责任部门组织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于今2017年6月底前将新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发指定邮 箱,将替换原标准的函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三、对于结论为修订的地方标准107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申报修订项目,市市场监管委将优先安排修订计划; 四、对于结论为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18项,请责任部门继续做好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分析评价,适时组织复审。 五、结论为终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2项,不再履行该计划项目。 六、结论为继续执行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10项。请责任部门和有关单位继续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按时完成计划。 附件:1.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017年3月6日
关于天津市综合类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告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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