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0号)的要求,我省已形成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请各责任部门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相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1),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2),自发文之日起标准本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需修改相关条款的,各责任部门于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形成新的标准文本后进行报批。
三、结论为修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见附件3),由各责任部门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修订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半年内完成。
附件:1.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废止清单
2.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清单
3.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修订清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