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 2017年标字第2号(总第1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现公布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京质监发〔2014〕60号)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现公布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北京市地方标准目录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