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监局关于废止《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6年废字第1号(总第49号)
关于废止《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附件:《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质监局2016年3月2日
根据《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见附件)。附件:《玻璃仪器分类》等133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
四川省质监局2016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