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山东省地方标准的通知
鲁质监标发[2016]32号
各市环保局、质监局: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已通过审查,现发布为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其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序号 |
地方标准编号 |
地方标准名称 |
代替标准号 |
批准日期 |
实施日期 |
1 |
DB37/ 2801.1-2016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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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6 |
2017-01-01 |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第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