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放射性污染物防治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
二、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GB 14587-2011);
三、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以上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下列标准废止:
一、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1986);
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1993);
三、低、中水平放射性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1993)。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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