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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30号)

  来源: 环境保护部  更新时间:2011-04-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二、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三、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正昆会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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