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该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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