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现批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19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
二、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2-2001)
三、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5-2001)
四、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BC 6-2001)
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HCRJ 039-1998)
六、隔声门(HCRJ 019-1998)
七、橡胶隔振器(HCRJ 071-1999)
八、阻尼弹簧隔振器(HCRJ 069-1999)
九、高压气体排放小孔消声器(HCRJ 073-1999)
十、汽车发动机排气消声器(HCRJ 072-1999)
十一、一般用途低噪声轴流通风机(HCRJ 020-1998)
十二、低噪声型冷却塔(HCRJ 018-1998)
十三、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CRJ 037-1998)
十四、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CRJ 036-1998)
十五、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CRJ 017-1998)
十六、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CRJ 038-1998)
十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HBC 32-2004)
十八、可曲挠橡胶接头(HCRJ 070-1999)
十九、摩托车排气催化转化器(HCRJ 046-1999)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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