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GB 20890-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