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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34号)

   更新时间:2007-04-19

关于发布《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等二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等二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4622-2007

  二、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 18176-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

  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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