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6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