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现予公告。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自以上标准规定的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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