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整合、制定食品安全类地方标准,并且对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局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由我局立项、审批、发布的食品类地方标准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对74项食品类河北省地方标准予以全部废止(见附录)。如果相关生产企业和检验单位需要继续执行此类标准的,建议于2013年6月1日前制定各自的企业标准或提出修订地方标准项目,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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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食品及检验方法类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