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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野蛮生长”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8-09-30       评论: 0

    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野蛮生长”(网上中国)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大重磅文件,为中国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指明了方向。
  细化分类 促进行业规范
  “从心电图上看,病人有心脏停搏的现象,情况十分危急。建议立即将患者转至上一级医院。”今年7月6日,69岁的金先生因心悸不适来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社区医生为金先生进行初步诊疗,同时将他的动态心电图上传至岳阳市远程心电诊断中心。15分钟后,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电生理科的专家便将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反馈回了基层医疗机构。
  经过转诊治疗后病愈的金先生感慨道:“没想到现在技术进步到这个地步,在社区医院就能得到三甲医院的诊断了。”
  让金先生点赞的远程医疗模式,是中国“互联网+医疗”的一个缩影。在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众多医疗机构、医药集团、互联网企业向“互联网+医疗”领域进军,开展了多样化的互联网诊疗业务,但长期以来,对于“互联网+医疗”并没有明确定义和分类。
  为了对我国高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实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此次出台的三大文件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目前全国的“互联网+医疗”分成了远程医疗服务、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三大类,并针对每一类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对‘互联网+医疗’进行明确的类别划分,可以清楚界定不同类别的业务范围,有助于营造一个更为安全有效的互联网诊疗环境。”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楠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划定红线 保障医疗安全
  “上次突然牙痛,在线医生推荐的布洛芬缓释胶囊很有用。但更复杂的病症,互联网诊疗能治好吗?”“平台对在线医生的资质审核靠谱吗?会不会碰上庸医,甚至碰上江湖骗子?”许多患者一面为互联网医疗的方便快捷而心动,一面又难免心存不安。
  也有一些医生“吐槽”互联网诊疗的局限。“以腹部疼痛为例,如果是右上腹疼痛,放射到右肩背部,病因可能是胆囊炎或胆结石,而转移性右下腹痛则可能是阑尾炎造成的。由于没有医生的按压和叩诊,很多患者在进行线上提问时不能准确描述腹痛位置,这很可能导致误诊。”湖南省岳阳市卫计委副主任王耀平说。
  针对医、患双方的担忧,国家卫健委在文件中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划定了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红线。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生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方可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
  此外,三大文件中还明确提出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的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等多条管理细则。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表示,下一步,国家卫健委将与各地共同推动互联网医疗新规的3个文件的落实,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业态的准入和监管,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明确责任 告别投诉无门
  家住厦门市湖里区的杜丽女士曾经历过互联网诊疗的烦心事。“孩子发高烧,互联网医院的医生诊断为病毒感染。但吃了3天的退热药,孩子体温仍在38℃左右,不见好转。”杜女士无奈地说,“我想投诉这次诊疗,但医生和平台却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如今,遍地开花的网上诊疗行为让患者足不出户便有机会享受丰富、优质的医疗服务,但在关注“互联网+医疗”便民、利民的优势时,其背后的安全责任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一旦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纠纷,患者应找谁投诉?又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在3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焦雅辉对文件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详细阐释,“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明确法律责任的主体对于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龚楠表示,面对互联网医疗这一不断增长的新生力量,法律规范的及时跟进显得极为重要,“从尊重生命、保障患者安全这一视角展开诊疗服务、制度安排和架构设计,才能真正保障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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