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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准版权看标准公开


    来源:中国网    更新时间:2017-03-22       评论: 0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印发《推进国家标准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对进一步促进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促进国家标准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意义重大。标准公开的权源是标准版权,本文围绕标准版权和标准公开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标准免费公开制度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支撑。
    强制性标准是否有版权?应当有。长期以来,强制性标准版权问题存在较大争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中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规性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隐含了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推论,这是目前对国家标准版权问题最权威的解释。但笔者认为,不能据此对强制性标准版权问题盖棺定论。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该答复并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仅对具体案件具有指导意义。事实上,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发布方式等方面高度一致,都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的科技作品。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我国加入WTO时,强制性标准被国际广泛认可,相当于国外的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但相当于不是等于,在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技术法规这一层级,强制性标准也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强制性标准的强制属性并不来源于其本身,而是来源于《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的赋予。强制性标准属于智力成果,不在《著作权法》的排除条款之外,应当拥有版权。
    采标标准是否有权公开?可协商。在国际上,标准制定机构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组织、协会、学会等,没有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标准销售收入是其重要经济来源,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例如,占到了ISO总收入的四成以上。为了保证标准的销售,标准制定机构都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不允许免费公开标准文本,也不允许成员国免费公开采标标准。ISO《关于分销ISO出版物、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POCOSA)中规定,ISO的出版物和被国家采用的标准,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国际标准的版权,不论采用哪个国际组织的标准,都应当声明来源和出处,支付相关的版权费用。但标准是一种公共产品,如果因此而阻碍了标准的传播,既不符合标准制定者的初衷,也不符合标准本身的属性。大部分国际标准采用英文编写,采标标准的免费公开,可以理解为国际标准中文版的免费公开,既不会对原版国际标准在我国的销售造成太大影响,也不会对原版国际标准在他国的销售造成太大影响。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国际标准组织达成一致意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保障其版权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允许我国自主选择采标标准开发和利用的方式,用财政资金为公共利益埋单。
    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须明辨。我国的著作权法既包含了自然人作品,也包括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这些概念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争议,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混淆。其中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核心区别在于,法人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职务作品的作者是自然人,在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按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由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但并不代表国家标准完全体现政府意志,实际上是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政府的标准制定计划,具体组织专家共同起草的。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政府提供了补助经费,并以政府名义发布。这种情况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因此,国家标准版权应由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享有,标准起草者享有署名权。但在国际上,标准起草者是没有署名权的,在参与起草之初,就与标准制定机构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署名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起草者有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肯定了起草者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为求名逐利而生的标准
    版权保护还是标准公开?不矛盾。作品一经产生,无论是否公开发表都受到版权保护。事实上,越是公开的作品才更具保护的价值,如不为人所知,保护的意义也大幅缩水。同样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利和商标,都以公开为必要条件,可以说公开是保护的前提,保护是公开的基础。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不代表放弃了版权保护,版权由10余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构成,免费公开代表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作为版权所有者自愿放弃了一部分财产权而已,并不代表放弃了法律对其他权利的保护。对于违法出版、非法盗版的行为,都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严厉打击,保证健康的出版发行环境。国家标准免费公开势必对标准销售收入造成一定影响,但真正需要的人依旧会选择购买纸质文本。免费公开后让更大范围、更多公众知晓和了解相关标准,从另一方面讲是做了免费广告,会挖掘出潜在的标准需求者。就像当红网络小说,免费公开反而带来大卖,关键在于是不是货真价实。好的标准应当是自发购买而不是被迫购买。免费公开后让标准价值更好地惠及最广大群众,让后来的标准制定者们有更好的参考和依据,用最低成本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社会运行,这才是标准版权保护的真义所在。
    免费公开还是收费公开?看大局。首先,是否免费和是否公开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国家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即代表向社会公开,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强制性标准已经实现了全文免费公开,推荐性标准目前还需要支付费用才能购买到标准文本、看到标准全文。其次,国家标准的免费公开不应当是无限度的,公开的方式从全文免费浏览到全文免费下载,可以逐步推进。免费的目的应当是用于公益而不是私利,可以用于学习、研究和参考,但未经许可不能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在开展生产经营、检验检测、认证认可、鉴定评审、司法审判、教育培训等业务和工作中,必须使用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官方文本,以保证国家标准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再次,国家标准推进全面免费公开,根源在于我国的国家标准是政府标准,政府作为国家标准版权所有者,无论是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看,还是从自身履行公共职能的定位看,都应当也有权利将标准全文免费公之于众;政府用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制定工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应当也有义务将标准全文免费公之于众。
    国家标准免费公开是大势所趋,将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与普及,有利于技术的革新和创造,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利于治理水平的提升。可以在免费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标准资源开发利用规则,深挖标准价值、释放标准红利,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标准数据服务,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标准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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