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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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Z 15-2024 |
标准状态:即将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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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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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的诊断原则及诊断分级。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氮氧化物所致急性中毒的诊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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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Diagnostic standard for occupational acute nitrogen oxides poisoning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替代情况: |
替代GBZ 15-2002 |
中标分类: |
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0职业病诊断标准 |
ICS分类: |
环保、保健与安全>>13.100职业安全、工业卫生 |
发布部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4-05-09 |
实施日期: |
2025-05-01
即将实施 距离实施日期还有128天 |
起草单位: |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市吴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起草人: |
李京、张付刚、张华、张恒东、孟军、韩磊、宋平平、吴学谦、朱宝立、卢青青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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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15—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刺激反应(见第5章,2002年版的第4章);
——删除了诊断分级中支气管周围炎和血气分析指标的内容(见2002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诊断分级中呈哮喘样发作和猝死的内容(见6.1和6.3);
——删除了处理原则(见2002年版的第6章);
——更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2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第二医科大学、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潍坊市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苏州市吴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京、张付刚、张华、张恒东、孟军、韩磊、宋平平、吴学谦、朱宝立、卢青青。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7年首次发布为GB 7801—87;
——2002年第一次修订为GBZ 15—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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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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