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 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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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759-2023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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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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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取样体积为 300 ml 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2 μg/m3~2.0 μg/m3,
测定下限为 0.8 μg/m3~8.0 μg/m3;在选择离子监测(SIM)模式下,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 0.1 μg/m3~
0.2 μg/m3,测定下限为 0.4 μg/m3~0.8 μg/m3。详见附录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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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Ambient air—Determination of 65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Collected in canisters and analyzed by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
替代情况: |
替代HJ 759-2015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 |
2023-02-09 |
实施日期: |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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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
出版社: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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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的修订。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首次发布于 2015年,起草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扩展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 65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删除了目标化合物中甲硫醇和甲硫醚 2 种组分;
——完善了采样技术要求;
——增加了对标准使用气的加湿要求;
——增加了选择离子监测方式以及此模式下的方法性能指标;
——增加了非液氮制冷浓缩方式的方法性能指标。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201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宿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深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研究所、北京博赛泰克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南京天朗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2 月 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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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方法原理1
4 试剂和材料1
5 仪器和设备2
6 样品 2
7 分析步骤3
8 结果计算与表示5
9 准确度 6
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7
11 废物处置 8
12 注意事项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采样罐加湿方法11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采样罐流转单12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恒定采样流量13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气体浓缩仪参考条件14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目标化合物和内标的定性定量参数15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总离子色谱图 17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方法的准确度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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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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