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为推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规范增量配电业务改革项目规划设计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仅具备配电功能的220(33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的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单位应坚持中立、客观、科学的立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相关政策,结合地区特点,在满足配申网安全、可靠要求的前提下,以全社会综合效益最优为自标并展规划工作。增量配电网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与标准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