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出租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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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4403/T 151-2021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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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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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公交、出租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的量化边界、量化方法、数据质量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编制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管控的公交、出租车企业,也适用于其他自愿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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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Guidance for quantification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bus and taxi companies |
替代情况: |
替代SZDB/Z 141-2015 |
中标分类: |
能源、核技术>>能源>>F12太阳能 |
ICS分类: |
能源和热传导工程>>27.160太阳能工程 |
发布部门: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实施日期: |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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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归口单位: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
起草单位: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起草人: |
刘畅、许立杰、唐云鹭、朱冉、李莲、聂小兵、蒋婷、王媚、沈观培、杨志花、吴薇群、陈秉楠、仇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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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ZDB/Z 141—2015《公交、出租车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与之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性变化如下:
——明确将营运系统能源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计入总量(见4.2.2,2015年版的4.2);
——修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计算公式(见5.1,2015年版的5.1);
——修改营运系统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公式(见5.2,2015年版的5.2);
——修改附属系统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公式(见5.3,2015年版的5.3);
——增加外购电力排放因子(见附录A);
——修改液化天然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排放因子数值(见附录A,2015年版的附录B);
——修改汽油、喷气煤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密度(见附录A,2015年版的附录B);
——修改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模板(见附录B,2015年版的附录A)。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品牌建设促进中心、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畅、许立杰、唐云鹭、朱冉、李莲、聂小兵、蒋婷、王媚、沈观培、杨志花、吴薇群、陈秉楠、仇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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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31 公交、出租车企业 1
32 营运系统 1
33 附属系统 1
4 量化边界 1
41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的主体 1
42 营运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 1
43 附属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 2
5 量化方法 2
51 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计算 2
52 营运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 2
53 附属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 3
6 数据质量管理 3
7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编制 4
附录 A(资料性) 排放因子表 5
A1 外购电力排放因子 5
A2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因子 5
附录 B(资料性)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 8
B1 封面 8
B2 基本信息 9
B3 量化边界确定 9
B4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 10
B5 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汇总 12
B6 数据质量管理 13
B7 其他说明 14
参考文献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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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ZDB/Z 69 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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