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设计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建筑保湿和装修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消防电气以及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的建筑面积50m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酒吧、茶馆、咖啡厅等场所;
(3)网吧、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汗蒸馆等场所(不包括洗浴部分)。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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