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拍卖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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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SB/T 10691-2018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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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0.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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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拍卖的主要程序与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动车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事故损毁未修复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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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替代SB/T 10691-2012,本标准与SB/T 10691-2012相比较修改内容主要如下:
——原标准“4 拍卖委托”,增加补充委托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补充了有关瑕疵说明是“包括但不限于车况和相关手续的”,同时也要求委托人“确认车辆所在地是否有抵押,查封,海关监管等信息。”对于标的的交付,也补充了相关网络拍卖模式的规定。
——原标准“5 拍卖标的查验及保管”,明确了原文中“其他需要查验的证照”是“管理部门要求应查验的相关证照”。
——原标准“6 拍卖会资料”,调整了拍卖会资料内容。
——原标准“7 拍卖公告”,将原文中“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调整为“新闻媒体”。
——原标准“8 标的展示”,标的展示应当有《拍卖展示证》,调整“宜”为“应”。
——原标准“9 竞买登记”,补充了“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对竞买人登记后所取的文件不加以限定。
——原标准“10 拍卖会”,调整措辞,将“这些注意事项应是:”改为“内容应包括:”。
——原标准“11 结算”,买受人结算,“及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调整措辞为“约定时间”。
——原标准“12 拍卖标的交付”,原文中的车辆交付凭证仅限于《机动车辆交接表》,考虑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会有“其他交接凭证”,因此给予补充说明。
本标准由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6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北京花乡拍卖有限公司、北京北汽鹏龙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浙江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优信丰顺路宝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天旻、蒋斌、吴长文、王郁峰、韩涛、李卫东、余锦生、李健、方雪飞、赵楠、关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B/T 10691-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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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674 网络拍卖规程
SB/T 10641 拍卖术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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