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4.1和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1256—2007《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与GB21256—2007相
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球团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取消了电炉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限额指标类别名称由“限额限定值、限额准入值和限额先进值”修订为“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
———电力当量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改为强制性条款,并修订指标值;
———取消了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限定值和准入值,保留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下的先进值,并修订指标值;
———明确了烧结矿和球团矿产量的取值要求;
———将“6节能管理与措施”的内容修订为“6节能措施”;
———提出了能源及主要耗能工质折算系数的取值原则,并修订相应的推荐值。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钢铁研究总院、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霞、郦秀萍、周继程、黄导、王宝军、陈丽云、梁凯丽、马彦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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