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1212—2003《化纤用氢氧化钠》,与GB/T11212—200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警告语;
———调整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3版的第1章);
———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3版的第2章);
———修改了液体氢氧化钠规格(见4.2,2003版的4.2);
———修改了部分项目的技术指标(见4.2,2003版的4.2);
———增加了当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的采样要求(见5.2、5.3.1、5.3.2);
———修改了袋装固体氢氧化钠产品的采样规定(见5.3.1,2003版的5.3);
———删除了对保留备检样品的规定(2003版的5.5);
———增加了外观检验方法(见6.1);
———增加了ICP法测定三氧化二铁含量(见6.5);
———增加了ICP法和火焰原子吸收法测定钙含量,删除了EDTA 络合滴定法(见6.6,2003版的6.5);
———增加了ICP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见6.7);
———增加了ICP法测定铜含量(见6.9);
———修改了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的标准(见7.2.1.1,2003版的7.1);
———增加了特殊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的规定(见7.1.2);
———删除了“用户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其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见2003版的7.4);
———删除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仲裁检验。”(见2003版的7.6);
———修改了标志内容(见8.1.1,2003版的8.1);
———增加了“生产企业应制定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向有需要的用户提供”(见8.1.2);
———修改了袋装产品净含量的规定(见8.2.2,2003版的8.2.2);
———修改了铁桶包装产品净含量的规定(见8.2.3,2003版的8.2.1);
———增加了“净含量的计量要求按JJF1070—2005规定执行”的要求(见8.2.4);
———删除了“安全章”(见2003版的第9章)。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氯碱分会(SAC/TC63/SC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三友氯碱有限责任公司、锦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群立、梁斌、庞素芳、李富荣、陈沛云、胡立明、田友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212—1989、GB/T1121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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