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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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8100.3-2010 |
标准状态: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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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价格:59.0 元 |
客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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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100的本部分规定了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要求、试验方法和特别要求等。
本部分适用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及正三轮摩托车(L2、L4、L5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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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Provisions for installation of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for motorcycles—Part 3:Three-wheel motorcycles |
中标分类: |
车辆>>车用电子、电气设备与仪表>>T38照明与信号设备 |
ICS分类: |
道路车辆工程>>道路车辆装置>>43.040.20照明、信号和报警设备 |
采标情况: |
NEQ EC汽车技术指令93/92/EEC |
发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1-01-10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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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日期: |
2011-01-10 |
提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归口单位: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主管部门: |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 |
起草单位: |
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
起草人: |
卜伟理、许秀香、姜勇 |
页数: |
36页 |
出版社: |
中国标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
2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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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的第3 章、5.1.7、5.2.7、5.3.7、5.5.9、5.6.9、5.9.6、5.10.7、5.12.10、6.1.7、6.2.10、6.3.7、6.6.10、6.7.10、6.10.9、7.1.7、7.2.10、7.3.7、7.6.7、7.7.7、7.9.7、7.11.6以及表1的序号7、8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序号9的三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和序号10、1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GB18100《摩托车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
———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
———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
本部分为GB18100的第3部分,对应于欧洲联盟委员会EC汽车技术指令93/92/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理事会指令》(19/12/2000),与93/92/EEC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技术内容主要差异如下:
———删除了93/92/EEC与二轮摩托车相关的规定。
———增加了“型式试验”的术语和定义。
———删去了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的颜色要求。
———在外缘端面定义中,将前、后位灯及后回复反射器也列入“除外的突出物”。
———将正三轮摩托车后雾灯的安装作为强制;将轻便三轮摩托车远光灯的安装作为强制;三轮轻便摩托车牌照板照明装置作为强制;三轮轻便摩托车转向信号灯作为强制;删除了脚踏板回复反射器安装的相关要求。
———远光灯和近光灯横向位置要求中增加了远光灯(或近光灯)与前位灯混合的情况。
———对转向信号灯闪烁频率等规定不再按交、直流供电进行细分。
———删除有关摩托车近光光束倾斜度要求。有关摩托车近光光束倾斜度要求和试验方法正在研究中。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三轮摩托车产品应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摩托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卜伟理、许秀香、姜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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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810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660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1554 汽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64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17509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10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15235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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