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480的本部分第4,5,7,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A480《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是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配套标准,对消防安全标志产品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以作为对生产和市场进行管理的技术法规。
根据目前常见类型的消防安全标志产品,GA480分为以下若干独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一一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第7部分:内部发光消防安全标志;
本部分是GA480的第3部分,本部分针对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背底为蓄光色材,符号为常规色材的蓄光消防安全标志在几何尺寸、颜色、照度、发光亮度、耐候性、色材的附着性、耐腐蚀性、耐水性、耐冲击性、耐燃烧性和放射性等提出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并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
对于基材为搪瓷制品或标志整体(基材和色材)为陶瓷制品的蓄光型产品,有关各方应探讨本部分和GA48。的其他部分中有关条款的适用性。
为了适应蓄光材料的发展和降低使用成本,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产品的激发照度和发光时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两个关键指标。在使用该产品时,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设置场所标志表面的照度值和要求的标志使用时间不应低于这两个关键指标。
针对部分自带照明光源的产品(该照明光源无应急功能),本部分要求供方公布其外部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公称照度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必须注明这一指标。对于具有内部照明功能的产品,本部分参照GB15630-199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6.10.4.2提出了亮度要求。在实际使用、检查、维修该产品时,有关各方应充分保证所用的外部照明光源对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公称照度值;内部照明光源的亮度不低于检验样品的亮度,其相关指标还应符合GA480本部分的要求。
根据发光机理,蓄光也可称作光致发光或蓄光自发光。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清华彩虹
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斗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姚松经、张德成、刘伶凯、韩占先、迟立发、刘连喜、张学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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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A48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766-1995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仁neqISO4628;1980(所有部分)〕
GB2893安全色(GB2893-2001,neqISO3864;1984)
GB/T10111利用随机数般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neqISO6309;1987)
GB14778安全色光通用规则
GA480.1-2004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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